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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离婚资深大律师:无法定原因,法院不支持随便变更抚养权
2011-08-18 15:37:50 来源:
保定离婚资深大律师:无法定原因,法院不支持随便变更抚养权
保定离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非法律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离婚继承、婚外私情、离婚证据、损害赔偿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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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丁、王离婚时,法院判决3岁大的彤彤跟母亲丁某生活。2010年彤彤上学后,其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彤彤的抚养权。王某认为,彤彤是男孩子,而男孩子与父亲沟通比较容易,且自己可以在东城区为其联系到一所重点小学,这将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对此,丁某坚决不同意。丁某说,王某经常出差,根本无法照顾孩子,且彤彤刚刚到一所寄宿制小学学习,已经逐渐适应了学校的生活,此时转学,对孩子不利。 朝阳法院经审理,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对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应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标准。现丁、王与彤彤的抚养关系已由生效判决确定,且双方均已经按该判决执行。在此需要指出的是,确认后的抚养关系,无法定原因,不宜随意变更,以免子女生活环境发生较大变化,不利其接受持续的成长教育。因此,法院未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至于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有明确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支持。 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http://www.peichang.org/fuyang/79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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