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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公安部关于恢复签发《没收走私
2011-07-26 18:02:37 来源: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公安部关于恢复签发《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工作的通知
(1997年1月13日)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认真纠正申领签发《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工作中存在着《行政处罚书》格式不一、内容不规范、没收的车辆不在国家指定的销售部门销售、不按规定上缴罚没款、有的地方没有车辆却签发没收裁决书等问题,公安部经商有关部门从1996年9月10日暂停了签发《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现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从1997年1月25日起,恢复签发《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工作,启用新的《证明书》,旧式《证明书》同时作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明书》背面说明栏第一条调整为:“本没收证明书全国统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海关总署调查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分别签发。其他部门签发无效。”《证明书》的编号调整为:ⅨⅦ�������(阿拉伯数字)。防伪标志仍为五角星暗记和紫光灯下可清晰显示的天安门城楼图案,在《证明书》正面左下部另增加一小轿车图案(《证明书》的样证附后)。
二、地市级公安机关在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工作中,要使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省级公安机关对申领《证明书》材料要认真审核、汇总,手续齐备后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给空白《证明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填写和盖章签发。
三、自1997年3月1日起,持有1996年9月10日前签发的旧式《证明书》的,应申请换领新的《证明书》。
四、各省级公安机关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缉私部门罚没收入上交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54号),加强没收款上交工作,否则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不发《证明书》。
五、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牌证手续时,要严格按照《关于贯彻执行〈关于打击盗窃、抢劫汽车犯罪活动的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法[1997]9号)的要求,在《全国被盗抢汽车信息库》中进行查询比对,发现赃车或可疑车辆,应立即通知刑侦部门审查。
附:证明书(略)
http://www.122cn.com/?bid=4&did=0&eid=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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