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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
2011-07-26 18:15:49 来源: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交通部)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中的错案追究工作,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案件。
第三条 错案追究制度是指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作出错案的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错案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错案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
(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错案的认定:
(一)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为错案的;
(二)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为是错案的;
(三)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审查认定为错案的。
第六条 错案责任的承担:
(一)由于案件承办人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承办人负责,单位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二)由于案件承办人的领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利用职权命令、指使案件承办人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主管领导负责,案件承办人负连带责任;
(三)案件承办人办案正确,而主管领导予以否决的案件,由主管领导承担错案责任;
(四)经集体合议研究、行政首长决定的案件,由单位或行政首长承担错案责任。
第七条 错案的究责方式:
(一)情节较轻、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可由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错案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八条 本制度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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