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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合同专业资深大律师:甲借乙的钱不还,还把自己的房子赠与妻
2011-07-28 11:11:20 来源:
保定合同专业资深大律师:甲借乙的钱不还,还把自己的房子赠与妻弟,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乙能不能请求法院确认甲的赠与无效?
保定合同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非法律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买卖合同、供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劳动合同等各种合同形式的合同订立、效力、履行、保全、变更、转让、终止、违约责任认定等法律服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如果可以认定甲的赠与行为影响向乙还钱,乙就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甲的赠与无效。这是因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要注三点,第一,债务人是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比如这里所说的赠与房产的行为;第二,这种放弃债权或者无偿转让的行为必须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比如债务人赠与他人某项财产后还有很多其他财产,足以履行这笔债务,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这一赠与行为。第三,债权人请求撤销债务人的放弃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
如果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这种行为又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债权人也或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必须以受让人知道该情形为前提。
必须注意,法律对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时间限制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火。
http://www.npc.gov.cn/npc/flsyywd/flwd/2002-04/22/content_29365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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