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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交通事故资深律师未办理过户手续登记车主是否仍要负垫付责任

2011-08-01 15:31:50 来源:


保定交通事故资深律师未办理过户手续登记车主是否仍要负垫付责任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交通事故赔偿中,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如车辆登记人与车辆实际支配人不一致时,登记车主是否仍要负垫付责任?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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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院答复江苏高院的复函,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不承担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审判实践中,如车辆登记人与车辆实际支配人不一致时,登记车主是否仍要负垫付责任?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的车辆登记属于车辆所有权的登记。由于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依据不应是车辆所有权的归属,而应是能够支配车辆运行并从车辆运行中获取利益的人。在车辆买卖中,出卖方、购买方在各自履行完毕车辆交付、价款支付的义务后,虽然没有到公安机关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但是否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应属双方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中所处理的问题,与车辆交付后该车发生交通事故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车辆交付后该车的行驶和营运是在实际支配人即购车方的控制下,出卖方既不能支配车辆的行驶和营运,也不能从车辆营运中获得任何利益,仅依据出卖方是登记车主,名义上的所有权人就令其承担民事责任,有失公允。因此,如车辆登记车主与车辆实际支配人不一致时,登记车主对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不需承担垫付责任。

http://www.shigu.org/371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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