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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交通事故律师:审案中被害人以其他并已死亡应以什么标准补偿

2011-08-01 15:48:54 来源:


保定交通事故律师:审案中被害人以其他并已死亡应以什么标准补偿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在审理中,被害人因其他病因死亡,判决赔偿的标准应以死亡补偿标准还是以伤残补偿标准?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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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这种情况下,关键要看被害人这种致死的疾病,是否与交通事故有内在联系,是否因交通事故而诱发的,如果存在因果关联,则判决赔偿的标准应以死亡补偿标准计算,如果不是,则应以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来计算赔偿额,被害人后因病死亡与事故损害赔偿计赔无关。

http://www.shigu.org/363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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