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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请求致害方赔偿,是否应将被扶养人列为共同原告
2011-08-01 16:19:24 来源: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致害方交通事故赔偿,是否应将被扶养人列为共同原告?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致害方交通事故赔偿,是否应将被扶养人列为共同原告?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按照该条第二款的规定,直接受害人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作为间接受害人,被扶养人是赔偿权利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且,其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独立请求权的性质。因此,在诉讼法上,被扶养人享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权,可以原告的身份起诉。如只有受害人本人起诉,其起诉的诉讼请求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应将被扶养人列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http://www.shigu.org/354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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